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督約談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督約談辦法(試行)》已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屆第五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督約談辦法(試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督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綱要》(財會〔2023〕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財會〔2024〕27號)等有關要求,強化行業自律監管,根據《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和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開展的約談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約談的類型
第三條 省注協和市注協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對會員實施不同類型的約談。約談的類型包括誠信談話、問詢談話和警示談話。
第四條 誠信談話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事前教育、規則普及、風險提示為核心目的,對無明顯風險但需強化合規意識的會員開展的預防性談話。
誠信談話內容主要包括宣講法律法規、管理規范、職業道德、當前監管形勢、監管重點、常見違規風險點及防控措施等。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會員開展誠信談話:
(一)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二)發生重大重組、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新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存在其他需要開展誠信談話情形的會員。
第五條 問詢談話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以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提示風險、幫扶指導為核心目的,對尚未核實存在違規行為但存在風險的會員開展的核查性談話。
問詢談話內容主要包括核查風險事項,強調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范、職業道德要求、監管重點、違規后果及防控措施,可根據約談結果提出整改要求。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會員開展問詢談話:
(一)承接高風險審計項目的會員;
(二)受到投訴舉報的會員;
(三)涉嫌不正當低價競爭行為的會員;
(四)涉嫌超勝任能力執業的會員;
(五)涉嫌掛名執業的會員;
(六)存在其他需要開展問詢談話情形的會員。
第六條 警示談話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以問題剖析、批評教育、警示勸誡、督促整改為核心目的,對存在違規行為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開展的自律監管措施。
警示談話內容主要包括明確違規行為性質及后果、警示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范、職業道德要求和防控措施,應根據約談結果提出整改要求。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對存在以下情形的會員開展警示談話:
(一)依照《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實施細則》需予以談話提醒的會員;
(二)經檢查調查發現存在執業問題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三)相關部門移交行業自律處理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四)存在其他需要開展警示談話情形的會員。
第七條 約談的形式包括集體約談、個別約談和下發提醒函等。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根據具體事項采取適當的約談形式,其中警示談話應采取個別約談的形式進行。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注協職責主要包括制定全省約談工作制度并監督實施,統籌組織全省行業約談工作,統籌協調全省約談信息共享及結果運用,以及對涉及以下情形的會員實施約談:
(一)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二)發生重大重組、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新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承接高風險審計項目的會員;
(五)受到投訴舉報且正在由省注協進行處理的會員;
(六)涉嫌掛名執業的會員;
(七)經省注協檢查調查發現存在執業問題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八)省級以上部門移交行業自律處理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九)其他需要由省注協實施約談的會員。
省注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涉及以上情形會員的約談工作委托相關市注協實施。
第九條 市注協職責主要包括對涉及以下情形的會員實施約談:
(一)涉嫌不正當低價競爭行為的會員;
(二)涉嫌超勝任能力執業的會員;
(三)受到投訴舉報且正在由市注協進行處理的會員;
(四)經市注協檢查調查發現存在執業問題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五)市級以下部門移交行業自律處理但尚未構成行業懲戒的會員;
(六)其他由省注協委托市注協實施約談的會員。
根據工作需要,省注協也可直接對涉及上述情形的會員實施約談。
第十條 省、市注協應加強工作協同,同一年度內已由省注協實施約談的會員,市注協不再就相同事項實施約談。
第四章 約談程序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采用集體約談或個別約談形式實施約談工作的,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發送約談通知書,告知約談對象約談的具體參加人員、原因、種類、形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注冊會計師協會采用下發提醒函形式實施約談工作的,應在提醒函中載明約談的具體參加人員、原因、種類、提醒事項、相關要求等。
市注協在發送約談通知書或下發提醒函時應同步抄送省注協。
第十二條 約談對象應積極配合約談工作。參加集體約談或個別約談的,約談對象應嚴格按照約談通知書要求參加。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的,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向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注冊會計師協會同意后,可以變更約談時間、地點等安排或變更約談形式。
約談開始前,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核實約談對象身份。約談過程中,約談對象應認真聽取約談內容,如實陳述情況,不得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約談結束后,及時落實約談要求。
注冊會計師協會通過下發提醒函形式實施約談工作的,約談對象在確認簽收后,應認真讀取約談內容,及時落實約談要求。
第十三條 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參加人員包括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約談對象及有關單位代表、相關專家等。
參加約談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其中一人為主談人,另一人為記錄人。記錄人需對約談工作進行記錄,由實施約談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歸檔保存,采取個別約談形式的約談工作記錄需經約談對象簽名確認。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代表、相關專家等參加約談。
第五章 約談結果落實與運用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約談對象的約談要求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當約談對象為個人會員時,應要求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配合跟蹤落實工作。
第十五條 約談對象、約談記錄等約談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可根據工作要求向上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供。
第十六條 約談對象不配合約談工作或落實約談要求不及時、不到位的,由省注協進行通報和記入會員誠信檔案,并列為執業質量檢查、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等重點對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約談工作規則》(粵注協〔2016〕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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