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各地市考區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各地市考區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已報廳領導審核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5年12月4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廣東考區)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確保每年度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廣東考區組織工作的順利開展,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5〕34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補助經費是指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從省財政廳每年安排的注冊會計師考試考務經費中劃撥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專項用于組織本市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工作經費。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和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科學分配的原則實施。
第三條 專項補助經費一般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四條 專項補助經費使用范圍
(一)落實財政部考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制定的各項考試管理制度和規則;
(二)組織開展本地區考試報名及相關工作;
(三)與省注協(省考辦)共同開展對本地區考點和考場情況進行檢查;
(四)組織本地區巡考工作及開展巡考人員培訓;
(五)協助省注協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并監督各考場機考服務公司對突發事件的處理;
(六)協助省注協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七)在機考服務公司保電申請遇到困難時,協調解決本地區考試期間的電力供應;
(八)考試前后及期間與公安等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情況進行處置的事項;
(九)租用無線電檢測車;
(十)為考生提供考試備用文具、備考室等服務;
(十一)辦理省注協交辦的其他考試工作。
第五條 經費申報程序
各市注協在當年考試報名結束后,按中注協、省注協的工作要求及報考科次預算考試組織工作的資金使用情況,向省注協提交專項補助經費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年度取得的考試專項經費;
(二)考試組織各項前期工作的費用,如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應提供合同或有效原始憑證;
(三)考試組織工作預計發生的各項工作后續費用預算明細情況。
省注協對申請報告進行匯總審核后,制定本年度專項補助經費分配方案,經協會秘書長會議審議后,報分管廳領導審定。
第六條 經費分配
專項補助經費按照工作量和工作完成質量相適應、同時適當向經濟欠發達、資金緊缺地區傾斜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從考試科次、考試工作組織情況、地區人均財力情況三個主要因素及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考試科次補助,以各地區本年考試報考科次在全省占比為計算基礎,確保考試組織工作量、工作難度的需要,其報考科次與補助金額呈正向;
(二)考試工作組織情況補助,省注協結合各市考試組織工作組織情況及考試現場聽取考生意見等對各市組織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后按組織工作完成情況的優劣與補助金額呈正向;
(三)地方人均財力情況補助,根據全省各地人均財力分配情況,補助經費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人均財力與補助金額呈反向;
(四)其他補助,結合各市考試組織過程中應對不可預見的臨時支出等因素,確定一定的補助金額。
第七條 各市注協應確保在第四條所列范圍內使用專項補助經費,并對專項補助經費獨立核算。
第八條 省注協負責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加強對考試組織工作的指導和督促,確保經費的使用效率提高。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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